一、性质
院务委员会是为全院事务性工作作出决策意见的常设机构,旨在提高学院领导班子的科学决策能力,发扬民主,集思广益,建立科学的决策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。
二、主要职责
1.审议学院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等。
2.讨论学院专业设置、重点学科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等事项。
3.审定学院改革方案、机构设置、规章制度的制订与修改。
4.审议学院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。
5.审议学院评优评先情况。
6.审议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与聘任情况。
7.审议学院其它重大事项。
三、委员组成
委员包括学院所有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在教学、科研与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教师组成,院长为主任委员,党总支书记为副主任委员。
四、会议要求
1.提出的审议意见需经主任委员批准方能生效。
2.审议的事项需由主任委员提交会议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副主任委员提交。对拟审议的事项,有关负责人必须做好准备,并将讨论文稿事先印发给各位委员。审议结果要记录在案;执行情况应通报各委员。
3.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支持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,应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。
4.会议一般一学期召开2次,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需召开。会议时间和议题将提前三天发布。
5.院办公室主任做好会务组织工作,开会时负责做好记录。
6.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,否则不能立会。
7.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议案,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一半赞成为通过。
8.所有委员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会议。一年之内无故缺席或迟到3次者,将视为自动放弃成员资格。
9.委员遇不可抗力因素(如因公出差、上课、其他无法请假的会议等)不能出席会议而需要发表意见或表决时,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,也可将意见密封直接交(或由其他委员转交)主任委员,主任委员在会议期间当场开启。
10.所有委员应严格遵守纪律,不得向其他人透露会议讨论细节。如有违反而造成不良影响者,将取消委员资格。